以往,贴现的企业或者个人在承***被骗后,均采取“挂失——申请公示催告——取得除权判决——持判决书提示付款”的方式挽回损失,极少向公安机关报案,通过刑事诉讼途径来挽回自己的损失以外,因为骗子骗到承***后通常已经将承***款挪用,基本没有了偿还能力。按照近几年的统计,采取“伪报承***丧失的方式”可以挽回损失额的10%到70%,票面金额越小,到期日越长,“挂失成功”的比率就越高,乃至在“圈内”已经形成了一个“惯例”,一旦收不到承兑汇票贴现款,立即到法院去申请公告,江浙沪等经济发达的法院为了应付大量的申请公告案件,在立案庭设立了专门的公示催告窗口。
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,主要是我国承***法司法解释存在漏洞,《民事诉讼法》只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“不得少于六十日”,并未规定起始时间,而承***法司法解释完全无视承***“付款到期日一般为六个月”的实际情况,竟然荒唐地规定公告时间“相当长不得超过九十日”。因为法律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承***还未到期法院已经判决“承***无效,持票人可以持判决申请银行付款”,而承***到期后真正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时,钱已经被申请公告人提走,持票人反而拿不到承***款。应当说,法律的这种规定是错误的,为“伪报承***丧失,恶意转嫁风险”创造了机会。可悲的是,这种情况居然在我国延续了十五年(从2000年承***法司法解释出台到2015年),直到今年,这种错误才得到纠正。以后再试图通过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来挽回损失,转嫁风险在做法在法律层面上已行不通。
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“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承***付款日后十五日”,简而言之,除权判决相当早要在承***到期日后十五日作出,按照法律规定(《承***法》53条第2款)持票人在付款到期后十内应当提示付款,如果承***不是丢失(灭失),十五日内持票人早已拿着承***去银行提示付款了,一旦发现承***被挂失,只需向法院申报权利,公示催告程序立刻终止,不会等到法院再作出除权判决了。
因此,现阶段申请贴现的企业或个人被骗后再申请公示催告已无意义,应该及时的请求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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